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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的内涵

2000-04-27 来源:光明日报 奇木 我有话说

当前,营业性演出已经成为我国文艺演出活动的主要形式。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此为标志,我国营业性演出的管理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当前在“营业性演出”本身的内涵问题上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将营业性演出仅仅等同于给演员支付报酬的演出,这种看法需要认真廓清,目的是为了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由于公益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存在着概念上的混乱、操作上的不规范,因此成为演出市场不能健康发展的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的演出都是营业性的,可以说是营业性演出构成了演出市场。但是,目前打着公益或非营业性演出的旗号,其实从事营业性演出,大挣其钱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不仅严重干扰了演出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当前各种演出形式名目繁多:节庆演出、礼宾演出、评奖演出、慰问演出交流、招待演出、汇演、调演、献礼演出、福利彩票促销演出、电视台、音乐台主办的演出、企业形象宣传演出、政府文化演出、民间交流演出、商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等等,这些演出需要在性质上进行具体、明确的分类,这是建立演出市场健康运行机制的关键所在。实际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演出活动已经按照国家法规从性质上分为营业性演出和非营业性演出两类。国家对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依法管理的前提就是需要明确这两大演出类别各自的界限和涵义。当前对营业性演出概念和内涵的认识不清主要表现有以下五种情况:1、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冠名的;2、不支付演职人员演出费的;3、由电视台、音乐台主办并在其演播厅进行的演出;4、节庆演出;5、民间文化交流演出。这五类演出通常被认为不是营业性演出的范畴。上述看法就混淆了营业性演出与非营业性演出的界限。实际上,演出形式与主办演出的单位不能成为判断是否营业性演出的标准。目前我国对于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演出活动是实行不同的管理标准和方法:对于营业性演出的管理已经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按照国家颁布的《条例》和文化部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严格的依法管理,而非营业性演出主要是指以前所称的计划性演出,是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演出,这种演出应该是只投入而不索取的,应是纯粹以达到政府或公益机构完成倡导、优化社会文明的目的,如果以此获取经济利益,势必造成不公平竞争。目前这种公益性演出相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是宽松的,以致一些经营单位投机取巧将营业性演出项目冠以政府主办的名义或者以某某服装节、啤酒节等作为节庆演出或者不支付演出费以及认为是电视台录制演出节目等为由,作为非营业性演出项目来获得政府的批准,逃避国家法规的管理。这样一来,一个完整的演出市场就被分割开来,许多原本应依法管理的营业性演出摇身变为非营业性演出,对整个演出活动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混淆营业性演出和公益演出,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国家对营业性演出实行的是依法纳税的制度,对非营业性演出项目,如政府举办的演出活动,像庆祝国庆五十周年举办的大型文艺演出《祖国颂》、庆祝澳门回归祖国的《江山赋》、政府间文化交流协定的演出项目等实行的是免税制度。

区别营业性或非营业性演出应该以其实际发生的演出行为作依据,而不应该以谁来主办作为判断的标准。

对于营业性演出的认识问题实际上涉及到计划与市场的观念问题。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市场观念和意识还不够,相当一部分人还存在着“白看戏”的思想。实际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文艺演出已经不是以往的福利性文艺活动,而是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文化商品;此外,由于社会生活的拓展,文化娱乐方式的多样化,演出活动中进行市场经营已经非常普遍,演出活动所涉及的范围也大大拓展,已经包括了创作、经营和消费等各个层面,不再是单纯的以创作为中心,以演出者为中心。演出活动走向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需要。对营业性演出认识不清的实质就是没有认识到文化产品的商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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